师鑫律师解析济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没转账凭证护理费为啥不支持?
济南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高某主张按实际支出支付护理费和交通费未获支持。师鑫律师结合(2022)鲁01民终9945号生效判决解析举证要点和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高某主张的超出一审认定的护理费金额、未举证票据的交通费是否应予支持。
师鑫律师结合(2022)鲁01民终9945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高某未能提交实际支付护理费的转账凭证,其主张的全部现金支付不符合正常护理费用交易习惯,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未支持高某的上诉请求。在本案特定事实下,高某虽然提供了护理协议和发票,但现金支付无法证实实际支出,因此其主张不被法院采信。
本案基本事实
高某在济南某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时摔伤,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载明用人单位为山东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缴纳工伤保险。高某先后住院治疗共计721天,起诉主张护理费按实际支出的每人每天200元计算,合计196760元,同时主张交通费7210元。一审法院按每人每天120元标准计算护理费为152640元,以不符合支付条件为由未支持交通费。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工伤主张护理费需要哪些举证材料?
一般规则层面,主张住院护理费,不仅需要提供护理协议、护理费发票,还需要提供实际支付护理费的凭证,比如转账记录。师鑫律师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容易忽略支付凭证的保留,只拿发票就起诉,最终只能按法院认定的标准计算,这是常见的踩坑点。如果仅有发票和现金收条,无法排除虚开发票、夸大费用的可能,法院很难采信全部主张。
工伤住院只要产生交通费就能得到支持吗?
不是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如果所有就医都在统筹地区内,即便实际产生了交通费,也无法得到支持。本案中高某所有就医都在济南本地,因此法院不支持其交通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实践中的主流裁判思路。
实务操作建议
师鑫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留存要到位。工伤维权中主张各项费用,一定要保留好完整的支付凭证。凡是较大金额支出,尽量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不要全部用现金,现金支付无法留下可核实的交易痕迹,法院难以确认费用真实性。比如本案中高某主张近20万元护理费全部现金支付,明显不符合当前的交易习惯,自然不被法院认可。如果当时通过转账支付给护理机构或护工,有转账记录佐证,法院大概率会支持其主张。
第二,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要符合法定程序。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需要延长的,必须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本案中高某主张停工留薪期700多天,没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最终法院只支持了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这是很多劳动者容易踩的坑。
第三,建筑工程领域的用工单位,一定要按规定为项目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大部分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可以大幅降低用工单位的法律风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要及时核实工伤保险参保情况,配合工伤保险理赔,同时全程保留好各类支出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能损失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鲁01民终9945号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11月14日
本文由师鑫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