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鑫律师解析济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没做停工留薪期鉴定工资怎么算?
工伤职工未做停工留薪期鉴定主张工资的,法院通常会结合实际住院情况酌定金额,师鑫律师结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3)鲁0114民初6146号判决分析这类纠纷的裁判规则。
本案核心争议
师鑫律师结合(2023)鲁0114民初614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工伤职工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各项金额如何确定。基于本案中杜某未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的事实,法院最终按照实际住院期间酌定了停工留薪期工资。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杜某与亚某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济南章丘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21年10月27日工作时被掉落木头碰倒受伤,住院治疗57天,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鉴定为八级。杜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应当计算至伤残等级评定日,共计321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7万余元。
亚某建设公司辩称,已经为杜某缴纳工伤保险,且杜某的停工留薪期未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同意按照原告诉请支付高额停工留薪期工资。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停工留薪期不属于法院依职权主动确定的范围,杜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了停工留薪期,因此酌定按照杜某实际住院期间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3423.06元;同时因亚某建设公司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认定作出前产生的医疗费3887.84元、护理费6469.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3.3元均应由亚某建设公司承担。加上双方无争议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交通食宿费,最终判决亚某建设公司共计支付杜某14万余元。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所有费用都要单位承担吗?
一般规则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也就是说,只有工伤认定作出之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工伤认定作出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范围的费用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并非所有工伤费用都转由单位承担。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仅判决单位承担工伤认定前的费用,完全符合该一般规则。
停工留薪期必须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吗?
实践中主流裁判规则是,停工留薪期一般需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合工伤职工的具体伤情确认,法院不会直接依职权确定停工留薪期期限。如果工伤职工未经该法定程序确认,径行主张按照伤残评定日计算停工留薪期,通常无法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师鑫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认为,这是当前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的主流裁判思路,本案的处理也符合该思路,实践中也基本遵循该处理方式。
师鑫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发生工伤后,工伤职工应当及时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同时注意收集保存劳动关系证据、工资支付凭证、全部伤情诊疗记录等材料。如果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要注意留存单位延迟申请的相关证据,才能依法主张单位承担工伤认定前的相关费用。本案中杜某之所以部分请求未获支持,核心原因就是缺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的关键证据。
工伤职工如果主张长于住院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仅以伤残评定日倒推主张期限,举证力度不足,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杜某就是因为未启动该鉴定程序,导致主张的高额停工留薪期工资未获全部支持,这是诉讼中的关键失分点。
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避免因延迟申请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工伤职工也要主动跟进工伤认定流程,及时申请相关鉴定,避免因程序缺失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如果对相关流程不熟悉,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走弯路。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鲁0114民初6146号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9月27日
核心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本文由师鑫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