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货运中心雇的货车司机,能确认劳动关系吗?

发布:2026-10-16 15:12:25更新:2026-10-16 15:12:25
师鑫律师
师鑫 劳动工伤部负责人 ·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劳动争议

本案中济南中院二审认定个体货运中心与雇佣的货车司机存在劳动关系,师鑫律师结合(2025)鲁01民终2481号济南中院生效判决,分析这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实务裁判要点。

师鑫律师结合(2025)鲁01民终248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个体工商户性质的货运中心雇佣货车司机,双方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基于本案特定事实,济南中院二审认定双方2021年3月7日至2023年4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本案中,济南历下某某货运中心是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孟某兰,孟某兰之子庞某负责对接运输业务、安排工作和发放报酬。吕某义自2021年3月7日起,驾驶登记在孟某兰名下的货运车辆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日常工作由庞某安排,报酬定期由庞某转账支付。吕某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某货运中心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吕某义的请求,某某货运中心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同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某货运中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某某货运中心和吕某义均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吕某义驾驶货运中心经营者名下车辆提供劳动,日常工作接受货运中心方的指挥监督,提供的劳动属于货运中心的核心业务范围,报酬也由货运中心方定期发放,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件。某某货运中心主张吕某义是受庞某个人雇佣,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某某货运中心主张吕某义2022年8月后未再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因吕某义存在受伤情形,某某货运中心未作出过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支持该主张。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以单位账户发工资,就一定不是劳动关系吗?

一般规则来说,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是从属性,包括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报酬发放主体只是参考因素之一,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实践中大量个体工商户都是用经营者或者经营者近亲属的个人账户发放劳动报酬,只要相关人员是代表用人单位履行职务行为,就不会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本案中,庞某是经营者孟某兰之子,本身负责货运中心的运输业务对接和日常管理,因此法院认定庞某安排工作、发放报酬的行为都是代表货运中心的职务行为,对货运中心关于报酬由个人发放就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劳动者中途一段时间没干活,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吗?

一般规则来说,劳动关系的解除需要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作出明确的解除意思表示,仅仅是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不会产生劳动关系自动解除的法律效果。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因受伤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就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本案中吕某义主张因受伤无法继续工作,某某货运中心并未向吕某义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因此法院认定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对货运中心关于2022年10月之后劳动关系就已解除的主张不予支持。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师鑫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核心证据要围绕劳动关系认定三要件准备。劳动者一方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像本案中车辆所有权登记在经营者名下、运输协议证明业务属于货运中心这些证据,就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师鑫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如果主张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一定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仅仅主张报酬由个人发放是不够的,本案中货运中心就是因为证据不足败诉。
个体工商户雇佣劳动者,如果确实想要建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用工性质、权利义务、管理方式、报酬结算方式,避免发生争议时因约定不清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是临时性用工,也应当书面明确用工性质,避免模糊不清引发纠纷。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中途停止工作劳动关系就解除,一定要留存作出解除意思表示的证据,比如书面通知、沟通记录等,不能仅仅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就主张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5)鲁01民终2481号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4月15日

法律依据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师鑫律师提示,实践中很多个体工商户用工容易忽略签订书面合同,发生争议后法院会根据上述三要件综合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凭用工方式的个别特点就否定劳动关系。

本文由师鑫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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