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鑫律师解析济南劳动争议案:非全日制用工约定提前解除有效吗?

发布:2026-10-10 18:14:41更新:2026-10-10 18:14:42
师鑫律师
师鑫 劳动工伤部负责人 ·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劳动争议

根据本案生效判决,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法律赋予双方随时终止用工的权利,即便双方约定了解除须提前通知,该约定也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案号为(2026)鲁01民终279号,济南中院审理。

核心争议

师鑫律师结合(2026)鲁01民终27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段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济南某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与段某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继续履行合同,仅需支付欠付的257.37元工资。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某某公司是否已足额发放段某工资;二、某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办案角度看,段某的核心主张是公司未按双方约定提前十天通知解除,属于违法解除,但这个主张不被法院支持的根本原因,是本案用工性质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赋予了双方随时终止的权利,法定权利优先于双方约定。

本案基本事实

段某到济南某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校车照管员,双方签订的《校车照管员用工协议》明确约定为非全日制用工,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协议需要提前十天通知对方。后来因为段某负责的校车漏接一名学生,公司以工作失职为由解除了与段某的用工关系。段某主张公司解除违反了双方约定提前十天通知的条款,属于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欠付工资。这里段某犯了一个常见的法律认知错误:她只看到了双方的协议约定,忽略了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这也是她败诉的关键原因。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段某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终止用工,因此公司解除合法,仅判决公司支付欠付工资257.37元,驳回了段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吗?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方便,会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订立口头协议,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如果劳动者希望保障自身权益,师鑫律师建议尽量要求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吗?

一般规则下,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缴纳需要区分情况: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般由劳动者个人缴纳,工伤保险则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缴纳。实践中也有部分地区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其他险种,具体需要看当地社保政策,不能一概而论。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师鑫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于关键证据,本案中段某之所以败诉,核心证据就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是非全日制用工,且实际工作时间也符合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因此段某无法否定双方非全日制用工的性质。如果劳动者实际是全日制用工,但用人单位恶意将用工性质写成非全日制,劳动者需要收集实际工作时间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聊天记录等,来推翻书面约定的用工性质。
第二,关于事前风险预防,劳动者在签订用工协议时,一定要看清关于用工性质的约定,如果明确写了非全日制用工,就要清楚法律赋予用人单位随时终止用工的权利。如果劳动者本意是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一定要要求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全日制用工,避免后期产生争议无法维权。
师鑫律师提醒,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不同,本文总结的是本案特定情形下的裁判规则,遇到此类纠纷建议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鲁01民终279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3月24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文由师鑫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师鑫律师 证号 1370120121047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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