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鑫律师解析济南劳动争议案:签了劳务合同就一定不是劳动关系吗?
签了劳务合同不代表一定不构成劳动关系,最终需要结合实际用工状态认定。本文师鑫律师结合济南中院(2026)鲁01民终4521号劳动争议案,解析此类案件裁判规则和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师鑫律师结合(2026)鲁01民终452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是否能够否定事实上劳动关系的成立,以及上诉人主张的2022年4月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能否得到支持。本案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上诉人关于2022年4月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上诉请求。
案件基本情况
董某甲2021年3月入职济南某医疗服务机构某甲站,从事诊疗服务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构成为底薪加提成,实行考勤管理。2024年11月,双方签订《劳务合同》。2025年7月,董某甲被要求交接工作,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欠发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一审认定双方自2021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董某甲大部分诉请,但是以某甲站已经合并发放2022年4月工资、董某甲工作性质特殊工资含提成为由,驳回了董某甲关于2022年4月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董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签了劳务合同,就一定不属于劳动关系吗?
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是考察实际用工状态,而非仅仅看书面合同的名称。根据现行规定,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一是双方符合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使双方签了名为劳务合同的协议,如果实际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法院仍然会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董某甲接受某甲站的考勤管理,从事的诊疗服务是某甲站的核心业务,某甲站按月向董某甲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即使签订了劳务合同,法院最终还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师鑫律师认为,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社保、经济补偿等责任,刻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这种操作并不能达到否认劳动关系的效果。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一定会得到支持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费。但实践中,对于工作性质特殊、工资构成主要为提成的岗位,存在不同裁判观点。部分法院认为,这类岗位的工资已经隐含了加班的对价,再主张额外加班费不应当支持。
本案中,董某甲从事诊疗服务,工作性质特殊,工资大部分为接诊提成,因此法院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没有支持其加班费请求,这是个案结合事实作出的裁判,不代表所有此类岗位都不能主张加班费。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且单位未支付加班费,依然可以得到支持。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师鑫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劳动者,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三类证据:一是证明用工事实的证据,比如工资支付记录、个税申报记录;二是证明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证;三是证明工作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证据。在本案中,董某甲正是因为提供了个税申报记录、考勤表、解除劳动关系的录音和聊天记录,才得以让法院采信他关于劳动关系的主张。而用人单位如果主张双方是劳务关系,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实际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比如劳动者完全自主安排工作、报酬按项目结算,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确属劳务合作关系,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体现劳务关系的特征,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法框架内的考勤、考核等管理,避免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入职时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务合同,要提高警惕,注意保存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的事实都有特殊性,本文内容仅为通用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鲁01民终4521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6月22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文由师鑫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