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成功后,能以助贷没帮忙为由要求退还服务费吗?

发布:2026-10-12 20:02:52更新:2026-10-12 20:02:53
师鑫律师
师鑫 劳动工伤部负责人 ·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贷款成功后,无法举证证明助贷方未提供服务且委托事项违法的,无法要求退还助贷服务费。本文结合济南中院(2026)鲁01民终3586号委托合同纠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师鑫律师结合(2026)鲁01民终358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委托人委托助贷方办理贷款,贷款成功后委托人主张委托事项违法、助贷方未实际提供服务,要求退还服务费,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基于本案现有证据情况,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委托人要求退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结合实务经验来看,这类案件的核心其实就在证据和委托事项性质两个方面,没有充分证据很难推翻已经履行完毕的委托约定。

本案基本案情

侯某因公司经营需要贷款,经朋友介绍委托吴某甲协助办理贷款,先后向吴某甲支付服务费共计20500元。贷款成功发放后,侯某主张其委托吴某甲疏通银行关系走后门,该委托事项破坏金融秩序应属无效,且贷款成功是自身资质符合银行要求,与吴某甲无关,吴某甲未实际提供服务,因此起诉要求吴某甲退还全部服务费。一审法院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侯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我办理过好几起同类的助贷服务费纠纷,这类案件原告之所以败诉,大多都是卡在举证这一步,本案也是典型的情况。

委托助贷一定是无效合同吗?

并非所有助贷委托合同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一般规则是:只有当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明确约定助贷方疏通关系、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益输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约定实际存在的,才会被认定无效。如果助贷方仅提供信息咨询、材料整理、对接银行等合规服务,即使没有专门的助贷资质,一般也不会认定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侯某虽主张委托事项违法,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违法约定,因此法院未支持其合同无效的主张。

贷款成功了还能要求退服务费吗?

一般规则下,如果委托合同约定服务费的支付条件是贷款成功发放,那么贷款成功后,委托人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助贷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

实践中,如果助贷方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前期服务,最终贷款成功发放,委托人仅以“贷款是自己资质够才批的,和助贷方无关”为由要求退款,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助贷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服务费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本案中侯某未能举证证明吴某甲未提供约定服务,因此其主张未得到支持。

实务操作建议

师鑫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指引:此类案件中,主张合同无效或者助贷方未提供服务的一方,依法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主张委托事项违法,需要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违法约定,比如明确约定疏通关系、利益输送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仅有间接推测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如果主张助贷方未提供服务,也需要举证证明助贷方确实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反之,助贷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

事前风控建议:委托助贷办理贷款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费金额、支付条件、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仅做口头约定引发纠纷。不要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比如疏通关系、走后门等,这类约定如果被认定无效,双方都可能面临不必要的风险。当事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留存所有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合同文本等材料,发生纠纷时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裁判检索信息

案号:(2026)鲁01民终3586号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6月3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文由师鑫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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