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拖欠保安服务费,能以未交进展报告拒付吗?

发布:2026-10-14 20:22:40更新:2026-10-14 20:22:40
师鑫律师
师鑫 劳动工伤部负责人 ·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本案中政府部门不能以未提供服务进展报告拒付保安服务费,结合(2025)鲁01民终9996号济南中院生效判决,师鑫律师解析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中付款条件成就的认定规则。

师鑫律师结合(2025)鲁01民终9996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市中自然资源局能否以某公司未提供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报告为由拒付保安服务费。基于本案某公司已经实际提供了全部保安服务,且市中自然资源局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欠款未对服务提出异议的事实,法院认定市中自然资源局不能拒付服务费。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1年、2022年,山东某甲保安公司先后和济南市市中区某资源局签订两份保安服务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某公司提供控违执法保安服务,付款条件为市中自然资源局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后付款。

2024年7月,某公司向市中自然资源局发送对账函,明确两份合同合计欠付服务费2592060元,市中自然资源局在对账函的“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确认。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后,市中自然资源局支付服务费,驳回某公司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市中自然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报告,付款条件未成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盖章确认的对账函效力如何?

一般规则:在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中,若一方已经履行完毕主要服务义务,对方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欠款金额,且未对服务内容、履行情况提出异议的,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对方对债务的认可。如果存在盖章人无授权、对账函明确注明“仅对账不确认债务”等特殊情形,可能会不被认可债务,但本案中市中自然资源局作为政府采购主体,在对账函上明确盖章确认“信息证明无误”,未提出任何异议,所以法院认可了债务的效力。

先开票后付款约定未遵守,能主张逾期利息吗?

一般规则: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在服务提供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前,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此时服务提供方主张逾期付款利息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某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也被一审法院驳回,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师鑫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留存指引:服务类合同纠纷中,提供服务一方一定要注意留存服务已经实际提供的证据,比如日常服务记录、对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文件、定期沟通记录等。师鑫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服务提供者忽略了定期对账确认欠款,导致诉讼时没有核心证据败诉,非常可惜。本案中某公司胜诉的核心关键,就是拿到了市中自然资源局盖章确认的对账函,直接固定了对方认可服务完成、欠付金额的事实,这是案件胜败的核心。如果没有这份对账函,仅口头主张自己已经完成服务,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陷入被动。

第二,事前风险防控建议:对于长期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一方应当定期和付款方核对账目,尤其是政府采购类项目,即使付款方因财政原因暂时无法付款,也要拿到对方盖章确认的欠款凭证,避免后续主张权利时没有核心证据。对于付款方来说,如果对服务内容有异议,一定要在对账的时候明确提出,保留异议证据,事后再主张未完成服务,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师鑫律师提醒,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不同,适用规则也会有差异,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情况制定应对方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鲁01民终9996号
案由: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0月1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文由师鑫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师鑫律师 证号 1370120121047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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