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鑫律师解析济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已签字对账单能推翻吗?

发布:2026-10-10 20:11:40更新:2026-10-10 20:11:41
师鑫律师
师鑫 劳动工伤部负责人 ·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已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没有充分证据不能推翻。本文结合(2025)鲁01民终7824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生效判决,解析对账单效力与相关举证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师鑫律师结合(2025)鲁01民终782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在双方已经签字确认对账单的前提下,因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对账单漏记已付款,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要求支付65000元欠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已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中,上诉人主张的85000元是否应当重复抵扣,欠付租金金额如何认定。

真实案例简述

2020年6月,福建省泉州市某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某某公司)与济南某某建筑机械租赁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某某公司)签订高空作业电动吊篮租赁合同,约定了租金标准、结算方式,并且约定承租方法定代表人和合同承办人对结欠款项承担两年期的连带保证责任。

项目完工后,2022年1月23日双方对账,泉州某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庄某龙签字确认:截止2021年10月31日,总共欠付租金240170元,其中包含2020年下欠租金60020元,后续双方又约定尾款10万元于2022年5月1日前结清。之后泉州某某公司陆续支付了35000元,尚欠65000元未付,济南某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欠付租金及利息,原审被告陈某龙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后,泉州某某公司上诉称:2021年1月1日到2月2日期间支付的三笔共计85000元,对账时漏记抵扣,实际已经超付租金,要求改判。从师鑫律师办案经验看,这个上诉理由能不能成立,核心要看有没有足够证据推翻已经签字的对账单。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对账单中2020年下欠租金60020元,正好是济南某某公司抵扣完该85000元后的结果,泉州某某公司对后续总对账金额240170元以及庄某龙签字均无异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对账单存在漏记,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签字确认后的对账单,什么情况下能推翻?

一般规则是:已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对账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主张推翻需要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如果对账单存在明显计算错误、有新证据证明漏记款项、对账单是在欺诈胁迫下签署的,才有可能推翻。如果仅是单方认为计算有误,没有原始付款凭证佐证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泉州某某公司仅以自行计算的数据主张对账单错误,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双方已经签字确认的结算结果,因此未得到法院支持,这符合实践中主流裁判观点。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会因催收中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般规则是:如果双方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本案中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两年,法院认定租赁期满之日为2021年11月14日,因此保证期间到2023年11月14日届满。济南某某公司在保证期间内通过微信向保证人陈某龙主张了权利,因此从主张权利之日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诉未超过时效,所以陈某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案适用法律符合现行规定。

办案视角实务指引

师鑫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与举证责任要点。在办理同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是核心证据,一旦签字确认,对双方都产生约束力。主张对账单存在计算错误或者漏记款项的一方,依法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仅有单方自行计算的结果,没有原始付款凭证、完整结算记录佐证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泉州某某公司最大的失误就是没有保留完整的原始结算资料,仅靠单方计算主张错误,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因此败诉。

第二,事前风险防控建议。建筑设备租赁过程中,每一次阶段性结算都应当双方核对清楚全部付款记录,签字确认后双方各留存一份原件。如果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完整的结算资料交接,保留全部付款凭证和结算资料,避免因为资料缺失导致诉讼中无法举证。本案就是因为泉州某某公司更换项目负责人时,没有交接留存之前的结算资料,才导致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师鑫律师提醒,不同案件的具体事实差异较大,遇到类似纠纷建议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不要直接套用本案结论。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鲁01民终7824号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8月4日

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文由师鑫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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