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四人签字的工资条,能要回劳务费吗?
符合施工单位认可的签字形式的工资条,法院可以支持索要劳务费的请求,本文结合济南中院(2025)鲁01民终10443号劳务合同纠纷生效判决,解析此类案件的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师鑫律师结合(2025)鲁01民终10443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中施工单位此前已在其他案件中认可四人签字形式工资条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欠付劳务费事实成立,最终判决施工单位支付劳务费6万元。本案争议焦点为:仅有四方签字的工资结算字条,未明确载明欠款单位,能否认定施工单位欠付劳务费。
真实案例概况
陈某经济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介绍,进入该公司实际施工的玉皇庙镇高标准农田改造项目担任现场管理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项目结束后,陈某拿到一张有本人、另外两名现场管理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四人共同签字的工资结算字条,载明欠付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工资共计60000元,字条未明确写明欠款单位是济南某某公司。
济南某某公司否认与陈某存在劳务关系,主张该字条是配合陈某向案外人主张其他项目的劳务费,不属于本公司项目的欠款,还主张本案属于虚假诉讼,二审提交了新证据要求改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济南某某公司此前在其他案件中已经自行提交过相同形式的四人签字字条,用以证明欠付劳务费的事实,说明这种签字形式是济南某某公司认可的劳务费确认方式,结合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济南某某公司是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的事实,足以认定济南某某公司欠付陈某劳务费的事实成立,济南某某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查明的事实,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陈某胜诉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字条形式符合济南某某公司已经认可的交易习惯,二是有生效判决确认济南某某公司的实际施工人身份,证据链完整闭环。而济南某某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其提交的证据无法推翻已经查明的事实,未能打破陈某的证据链。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没签书面劳务合同,能要回劳务费吗?
一般情况下,能举证证明实际提供了劳务,且有证据证明欠付劳务费的金额,即使没有书面劳务合同,也大概率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如果无法证明劳务费金额,也无法证明接受劳务一方的身份,那么诉求可能会被驳回。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明确欠款单位,但签字形式符合对方认可的交易习惯,因此法院认可了欠款事实。
上诉提交新证据,二审一定会改判吗?
实践中,二审法院采纳新证据并改判的前提,是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果新证据只是对部分事实有补充,或者证明力不足以动摇原审查明的事实,法院不会采纳新证据,也不会改判。实践中也存在部分案件,因为新证据取得时间在一审判决之后,足以推翻原认定事实,二审会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不能一概而论。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师鑫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提供劳务后,一定要及时固定欠付劳务费金额的证据。如果是多人共同管理的工程项目,尽量让项目上有权确认劳务费的人员签字,最好能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无法加盖公章,要注意保留接受劳务一方认可这种签字确认方式的相关证据,比如对方之前在其他案件中使用过相同形式的签字证据,或者双方沟通中对方认可这种确认方式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本案中恰恰是这点帮了原告。在办理同类案件时通常会发现,很多提供劳务的个人因为没有及时固定金额证据,最终只能按行业标准或者最低工资标准主张,损失了应得的报酬。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提供劳务前,尽量和接受劳务一方签订书面的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劳务费标准、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确认方式。如果碍于情面没办法签书面协议,也要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定期和对方核对工作量与劳务费金额,保留好工作记录、沟通记录,避免最后发生争议时口说无凭。师鑫律师建议,遇到此类纠纷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案情整理证据,制定诉讼策略,不要盲目起诉。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1民终10443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10月16日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核心法条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实践中,很多此类纠纷的争议点都集中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主张劳务费一方一定要完成存在劳务关系和欠付金额的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这也是很多类似案件败诉的常见踩坑点。
本文由师鑫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