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房东违约没证据,能不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吗
承租人主张出租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不能以此拒付合同到期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本文结合济南中院(2025)鲁01民终12844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问题。
核心争议
师鑫律师结合(2025)鲁01民终1284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存在多项违约,能否以未提供证据证明的违约主张拒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本案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承租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要求承租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判决。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4月,济南某某物业公司与济南历下某某法律服务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2024年4月9日,济南某某物业公司需承担配备空调、提供卫生清洁、提供会议室服务等合同义务。济南某某物业公司从案外人处承租该房屋的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
租期届满后,济南历下某某法律服务所未搬离,继续占用房屋至2024年9月30日,也未缴纳该期间的费用。济南某某物业公司起诉要求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济南历下某某法律服务所抗辩称济南某某物业公司存在多项违约,因此不应当支付费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违约事实。
一审法院支持了济南某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济南历下某某法律服务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师鑫律师结合本案审理情况指出,本案承租人败诉的核心原因非常明确,就是主张对方违约却拿不出任何有效证据,这也是很多租赁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容易踩的坑。
主张对方违约一定要提供证据吗?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济南历下某某法律服务所主张对方违约,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因此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师鑫律师认为,这是诉讼中非常常见的踩坑点,即便对方确实存在违约,主张一方如果拿不出证据,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租赁到期后继续占用房屋,需要付占有使用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一般来说,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如果没有返还房屋,继续占用使用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占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标准通常可以参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在本案中,济南某某物业公司对涉案房屋的承租权到2024年9月30日,因此其主张2024年4月10日到2024年9月30日的占有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师鑫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对方违约一定要提前固定好关键证据。如果发现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比如本案中未提供约定的空调、卫生清洁、会议室服务,要第一时间通过书面沟通、拍照录像、发函告知等方式留存证据,避免后续诉讼因为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本案承租人败诉的核心原因就是举证不能,这个教训非常值得参考。
租赁到期前,承租人要提前做好安排,如果不续租,要按时搬离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即便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搬离,也要和出租人书面确认占用期间的费用标准,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师鑫律师提醒,每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都有其特殊性,以上仅为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具体问题需要结合个案具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师鑫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