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鑫律师解析济南合伙纠纷案:夫妻一方合伙欠债,另一方要还吗?
本案中法院认定,夫妻一方未参与合伙经营的,不对另一方的合伙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师鑫律师结合(2025)鲁01民终12751号济南中院生效判决解析相关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师鑫律师结合(2025)鲁01民终1275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丛某与刘某甲合伙开办幼儿园,退伙结算后刘某甲出具欠条欠丛某29.5万元,丛某主张债务是刘某甲前夫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共同偿还,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丛某的该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合伙债务是否属于刘某甲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否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丛某与刘某甲于2020年签订《幼儿园股份合伙经营合作协议书》,共同投资开办幼儿园,丛某出资占比20%,刘某甲出资占比80%。后双方协商退伙结算,刘某甲向丛某出具30万元欠条,仅偿还5000元后未再继续支付。
丛某起诉要求刘某甲还款,同时主张案涉债务发生在刘某甲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是幼儿园登记的出资人之一,还发布过幼儿园招生宣传信息,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当共同偿还债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与丛某达成合伙合意,也无法证明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判决刘某甲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丛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认定夫妻共同经营需要哪些证据?
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一般规则是:主张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均有参与经营的明确意思表示、实际参与经营决策、共享经营收益。仅证明一方是登记出资人、偶尔帮忙转发宣传信息,不足以被法院认定为共同经营。
本案中丛某仅能证明张某是登记出资人、发布过招生视频,无法证明张某实际参与经营决策、共享收益,因此不符合认定标准,法院未支持其主张。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合伙协议上签字,或者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参与了分红、日常管理决策,才会大概率被认定为共同经营。
合伙退伙出具的欠条,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般规则是:不一定,只有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法定认定条件的才会被支持。如果合伙只有夫妻一方签字,另一方没有任何参与经营的证据,那么退伙结算形成的债务就是签字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合伙是双方共同签字共同经营,那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本案中张某没有在合伙协议上签字,也没有明确的加入合伙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师鑫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核心是拿到能证明另一方参与合伙、共同经营的直接证据,比如双方签字的合伙协议、共同决策的沟通记录、分红凭证、参与经营管理的书面材料等。仅仅有登记身份、偶尔帮忙的间接证据,很难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建议债权人在签订合伙协议或者进行结算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都签字确认,避免后续维权时出现举证不足的问题。
如果是合伙吸纳新合伙人,涉及夫妻一方入伙时,最好提前明确是否夫妻共同参与,要求另一方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产生债务时,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引发不必要的诉讼。如果是债权人一方,在确认债权债务时,一定要审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双方签字确认,不然即使起诉也可能因为举证不足败诉。
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实际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鲁01民终12751号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4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判决适用旧司法解释,内容与现行民法典规定一致,裁判规则并无变化。
免责声明:本文由师鑫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