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劳动争议师鑫律师成功案件解析:单位否认劳动关系能拿到工伤待遇吗?
本案中劳动者患上职业病后被认定为工伤,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经师鑫律师代理,法院判决单位支付各项工伤待遇,驳回单位诉求,案号(2020)鲁0681民初851号。
开篇
劳动者患上职业病工伤,单位却一口否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还能拿到应有的工伤待遇吗?本案中师鑫律师代理劳动者一方,最终帮助劳动者拿到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
案情回顾
解某于2008年2月到某某矿业公司(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属项目部从事凿岩工作,2017年6月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后经工伤认定为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伤残。解某就工伤待遇申请劳动仲裁后,对部分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同时矿业公司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解某是劳务派遣人员,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矿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责任;二是解某主张的各项工伤待遇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思路与亮点
接案后,师鑫律师梳理了本案的关键证据:解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生效,上面明确载明用人单位就是矿业公司,而矿业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本质是想要逃避工伤责任。师鑫律师提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已经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矿业公司未在法定程序中对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撤销仲裁终局裁决,应当按照工伤认定的结论承担工伤责任。
关于工资标准,矿业公司提交了自行制作的工资表,但是该工资表与解某的银行流水明细不能对应,师鑫律师提出对该工资表不予认可,主张按照仲裁认定的平均工资计算各项待遇,该意见也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号:(2020)鲁0681民初851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6月4日
判决结果:一、矿业公司给付解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140571.7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矿业公司于2017年12月起至2019年6月止,每月支付解某生活补贴3716元,共计7060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矿业公司于2019年7月起至2020年5月止,支付解某伤残津贴共计40876元,于2020年6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解某伤残津贴3716元;四、驳回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矿业公司的起诉。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
-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实务建议
师鑫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劳动者遭遇职业病工伤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出具后,单位未在法定程序提出异议的,该文书就会成为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的关键证据,对后续主张工伤待遇非常有利;如果单位提供的工资记录和实际发放不符,一定要及时提供银行流水等相反证据,争取法院采纳对自己有利的工资标准。
相关常见疑问
问:单位说我是劳务派遣,不承认劳动关系,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你已经被认定为工伤,且工伤认定书上明确载明单位是你的用人单位,单位没有通过行政程序撤销工伤认定的话,生效工伤认定的法律效力会被法院认可,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问: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和我实际拿到的工资对不上,该怎么举证?
答:劳动者可以提供自己的银行工资流水作为证据,证明单位提交的工资表不实,单位作为工资发放主体,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的工资发放记录,如果其提供的记录不能和流水对应,法院一般不会采信单位的主张。
本文由师鑫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