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拖欠劳务报酬,上游分包方发包方要担责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师鑫律师
师鑫 劳动工伤部负责人 ·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劳动争议

办案结果

包工头拖欠劳务报酬,雇主需承担支付责任,分包方、发包方已付清工程款的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为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的(2020)鲁0191民初1573号劳务合同纠纷。

跟着包工头干完工活拿不到劳务报酬,包工头打了欠条却迟迟不付钱,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找上游的分包方、发包方一起要钱?

案情回顾

付某受包工头党某雇佣,在济南晨鸣金融大厦精装修项目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完工后党某未足额支付劳务报酬,仅支付了部分生活费,共拖欠付某18600元,并向付某出具了欠条。付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雇主党某,以及上游分包单位青岛鑫海伦劳务公司、青岛金楷建设公司、项目建设方山东晨鸣投资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党某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其余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师鑫律师作为原告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包工头拖欠个人劳务报酬,上游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是否应当对该欠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思路与案件亮点

师鑫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案件事实,指导当事人收集整理了欠条、与上游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提出代理意见:本案属于工程建设领域欠付劳务报酬,依据相关规定,上游分包单位、发包方应当对欠付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法律适用进行了审查,最终认定:付某系直接向党某提供劳务,不属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且建设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工程款,本案也不宜适用2020年5月1日才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因此对要求上游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于要求党某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主张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的核心诉请即要求雇主支付拖欠劳务报酬获得了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 案号:(2020)鲁0191民初1573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0年7月6日
  • 裁判结果:一、被告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付某劳务费18600元;二、驳回原告付某对青岛鑫海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青岛金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晨鸣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元,由被告党某负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判决时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应条文内容与现行有效司法解释一致。

实务建议

师鑫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遇到包工头欠薪的情况,第一时间要让雇主出具书面的欠薪凭证,明确欠薪的金额、事由,由欠款人签字确认,这是后续主张权利最核心的证据。要厘清各方的关系,区分自身是单纯提供劳务还是实际施工人,不同的身份对应不同的主张路径。发生欠薪后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常见疑问

给包工头干活欠工资,只能找包工头要钱吗?

不一定,如果当事人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那么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只是单纯向包工头提供劳务的工人,一般只能依据劳务关系向雇主主张支付报酬。

没有欠条怎么讨薪?

如果没有书面欠条,需要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提供劳务的事实、欠薪金额的证据,比如工天记录、与雇主或者发包方的沟通记录、工友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案件事实。

本文由师鑫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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